在政策文件中,與制冷行業深度相關的產業包括:
1.1.10高效節能磁懸浮動力裝備制造
包括磁懸浮離心鼓風機、磁懸浮透平真空泵、磁懸浮離心制冷壓縮機、磁懸浮低溫余熱發電機、磁懸浮空氣壓縮機、磁懸浮蒸汽壓縮機、磁懸浮飛輪儲能等裝備制造。
1.1.13高效節能低碳商用設備制造
包括商用制冷器具、冷水機組、熱泵機組、單元式空調等商用設備制造。產品能效不低于《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級》(GB 26920)、《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19577)、《水(地)源熱泵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30721)、《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19576)等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商用制冷器具、冷水機組、熱泵機組、單元式空調等商用設備應使用消耗臭氧潛能值(ODP)為0和全球升溫潛能值(GWP)較低的制冷劑,并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1.1.14高效節能低碳家用電器制造
包括節能型房間空調器、空調機組、電冰箱、電動洗衣機、空氣凈化器等。家用電器制造。產品能效不低于《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1455)、《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1454)、《家用電冰箱耗電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12021.2)、《空氣凈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36893)等標準中1級能效水平。房間空調器、空調機組、電冰箱等家用電器應使用消耗臭氧潛能值為0和全球升溫潛能值較低的制冷劑,并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1.1.17余熱余壓余氣利用設備制造
包括低熱值煤氣燃氣輪機、低溫煙氣余熱深度回收裝置、窯爐余熱利用裝置、基于吸收式換熱的集中供熱裝置、循環水及乏汽余熱回收大型熱泵裝置、高效換熱器、高效蓄能器、高效冷凝器等設備制造。熱交換器能效不低于《熱交換器能效測試與評價規則》(TSG R0010)中1級能效水平,其他余熱余壓余氣利用設備需滿足對應能效標準要求。
1.3.2汽輪發電機組系統能效提升
包括以提升汽輪發電機組能效為目的,對汽輪機通流部分、冷端系統、鍋爐受熱面及煙風系統、運行控制系統、熱力及疏水系統、輔助電機等設備或系統實施的節能技術改造。
1.3.5余熱余壓利用
包括采用飽和蒸汽發電、煙氣余熱回收利用、煤氣回收利用等技術,回收工業生產過程低品位余熱余壓余氣等能源資源用于發電、工業供熱或制冷、居民供暖或生產工藝再利用的設施建設或技術改造。余能利用需符合《工業余能資源評價方法》(GB/T1028)、《工業余熱梯級綜合利用導則》(GB/T 39091)等標準規范要求。
4.1.5核電裝備制造
包括百萬千瓦級先進壓水堆核電站成套設備,快中子堆和高溫氣冷堆核電站設備,模塊化小型核能裝置,核應急裝置,核級海綿鋯、核級泵、核級閥、百萬千瓦級核電系列用鋯合金包殼管、換熱管、核電用鈦合金管道及其管配件和核動力蒸汽發生器傳熱管用特材等輔助設備,核電用防輻射材料,鈾礦開采、鈾純化轉化、鈾濃縮等設備,高性能燃料元件,鈾钚混合氧化物燃料制備裝置,數字化、自動化儀表控制系統及反應堆、測量報警保護系統等輔助設備,先進乏燃料后處理裝置,核輻射安全與監測裝置,核設施退役與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裝置,鈾、釷伴生礦綜合利用設備等制造。
4.1.7地熱能開發利用裝備制造
包括地源熱泵、高溫地熱熱泵、地熱吸收式制冷、中低溫地熱發電、地熱干燥及熱水供應等系統和裝備以及地熱防腐防垢關鍵設備、深層地熱閉環工質循環采熱裝備等制造。
4.1.11新型儲能產品制造
包括能量型、功率型儲能產品(含關鍵材料、核心零部件、設備等)及系統集成、輔助技術設備等制造。能量型儲能產品及系統集成包括壓縮空氣、重力、鋰離子電池、鉛炭電池、液流電池儲能產品及系統集成,鈉離子電池、固態鋰離子電池、水系電池等新一代高性能儲能產品及系統集成,儲熱蓄冷技術裝備及系統集成;功率型儲能產品及系統集成包括超導、電介質電容器等電磁儲能技術產品及系統集成,超級電容器、飛輪儲能產品及系統集成;輔助技術設備包括儲能變流器、電池管理系統、能量智能管理系統、安全預警與系統防護技術設備、先進冷卻與消防技術設備等。
4.1.12氫能“制儲輸用”全鏈條裝備制造
包括用于可再生能源制氫的堿性電解槽、質子交換膜(PEM)電解槽、固體氧化物(SOEC)電解槽、陰離子交換膜(AEM)電解槽、質子交換膜、雙極板等裝備,高壓氣態、低溫液態、固態、深冷高壓、有機液體等形態的氫儲運所需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氣瓶、塑料內膽碳纖維全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管道、氫氣閥門等裝備,氫氣壓縮機、加氫機等加氫站裝備,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陰離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直接甲醇燃料電池、堿性燃料電池、熔融碳酸鹽燃料電池、磷酸燃料電池、固體氧化物燃料電池及氫燃料電池系統關鍵部件,使用清潔低碳氫的氨合成塔、煉化加氫裝置等用氫成套裝備等制造。
4.2.9熱泵設施建設和運營
包括空氣源熱泵、地下水源熱泵、地表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高溫地熱熱泵、高溫空氣能熱泵、余熱熱泵等熱泵供熱(冷)設施建設和運營。
4.3.1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及多能互補工程建設和運營
包括以優化整合電源側、電網側、負荷側資源,構建源網荷儲高度融合的新型電力系統為目的的區域(省)級、市(縣)級、園區(居民區)級源網荷儲一體化工程建設和運營;為增加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利用多種資源組合優勢、提高電力系統運行穩定性的風光儲一體化、風光水(儲)一體化、風光火(儲)一體化等多能互補系統建設和運營;在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園區建設運行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高效熱泵、新型儲能、氫能、余熱余壓、智慧能源管控等一體化系統,實現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消納,促進多能高效互補利用的工業綠色微電網建設和運營;采用天然氣熱電冷三聯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智能微網等技術建設運營的終端一體化供能系統設施建設和運營,且設施綜合能效應不低于70%。需符合《關于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280號)、《關于推進多能互補集成優化示范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2016〕1430號)等有關法規政策和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4.3.8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設和運營
包括天然氣熱電冷三聯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地熱能供暖制冷等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設和運營。天然氣或其他化石能源驅動的分布式冷熱電三聯供能源系統和工程項目的節能率需符合《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的節能率第1部分:化石能源驅動系統》(GB/T 33757.1)要求,相關系統和工程項目規劃設計需符合《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設計導則》(GB/T 39779)要求,相關系統和工程項目的制冷、供熱單元和動力單元需符合《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技術條件》(GB/T 36160)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4.4.3煤電機組節能降碳改造、供熱改造、靈活性改造和清潔高效支撐性調節性電源建設
包括煤電機組節能降碳改造、供熱改造和靈活性改造項目,機組改造需符合《關于開展全國煤電機組改造升級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519號)、《關于做好2022年煤電機組改造升級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662號)等國家和省級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要求;在促進新能源消納利用、保障電網運行安全中發揮支撐性調節性作用的60萬千瓦級及以上清潔高效超超臨界煤電機組建設,機組設計供電煤耗應低于270克標準煤/千瓦時(水冷機組)、285克標準煤/千瓦時(空冷機組),最小技術出力要分別達到30%(非供熱期)和40%(供熱期)。
6.1.3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和運營
包括提高建筑外墻、屋頂、門窗等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改造活動,提高采暖、照明、通風等建筑用能系統效率的改造活動,以建筑中央空調系統、商務產業園區、冷鏈物流等為重點開展的綠色高效制冷改造活動,提高采暖、生活熱水、炊事等建筑終端用能電氣化水平的改造活動,提高建筑智能化運行水平的改造活動,采用綜合性能調適、能耗監測、設備設施精細化管理等措施實現建筑高效低碳運營的活動等。改造運營活動需符合《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范》(JGJ 176)、《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 55022)、《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程》(JGJ/T 129)、《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既有社區綠色化改造技術標準》(JGJ/T 425)等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需采用節約能源資源、減少污染排放、保障建筑品質的綠色施工方式,符合《綠色建造技術導則(試行)》(建辦質﹝2021﹞9號)、《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T 50905)等有關法規政策和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綠色高效制冷改造活動需采用消耗臭氧潛能值為0和全球升溫潛能值小于750的綠色低碳制冷劑,并符合《空氣調節系統經濟運行》(GB/T 17981)的要求。
6.1.5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
包括利用建筑屋頂、墻面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裝置向建筑提供電力,以及利用熱泵、太陽能熱水裝置等設施向建筑供冷、供熱、供熱水等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的設計、建設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改造活動。需符合《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 51368)、《太陽能光伏玻璃幕墻電氣設計規范》(JGJ/T 365)、《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 50364)、《太陽能供熱采暖工程技術標準》(GB 50495)、《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T 50801)、《戶式空氣源熱泵供暖應用技術導則》(建標〔2020〕66號)、《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366)、《柔性直流輸電換流站設計標準》(GB/T 51381)、《柔性直流輸電成套設計標準》(GB/T51397)等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6.2.9多式聯運系統與公轉鐵、公轉水建設和運營
包括集裝箱、大宗貨物、冷鏈物資、汽車整車、郵件快件等物資多式聯運系統建設和運營,綜合貨運樞紐、鐵路專用線建設以及促進公轉鐵、公轉水的港口集疏運通道等相關設施建設和運營。
6.3.1綠色物流樞紐、綠色物流園區建設和運營
包括國家物流樞紐、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國家級示范物流園區、綜合物流樞紐或大型物流園區、貨物集散中心綠色化改造和運營,郵政快遞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等物流場所綠色化改造、建設和運營,零碳物流園區建設和運營。
6.3.2綠色倉儲設施(含冷庫)建設
包括應用綠色建筑材料、節能技術與裝備的大型倉儲設施建設和改造,應用綠色低碳高效制冷劑、保溫耗材的大型冷庫建設和改造。
6.3.4綠色物流技術設備應用
包括新能源及清潔能源輕型物流車輛、中重型卡車購置,新能源叉車應用,智慧貨運信息平臺或系統建設和運營,數字化智能化郵政快遞信息系統或平臺建設和運營,城市寄遞系統建設和運營,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和運營,可循環快遞及貨運包裝生產和規模化應用、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化物流周轉箱規模化應用,托盤循環共用系統建設,符合冷鏈物流特點的蓄冷周轉箱、保溫包裝、保溫罩等應用。
6.6.3數據中心節能改造
包括數據中心的供配電系統、制冷系統、運行控制系統、其他輔助系統等的節能改造。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2024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能源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各證監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壯大綠色發展新動能,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基礎上,結合綠色發展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修訂形成《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2024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門可根據各自區域、領域發展重點,以《目錄》為基礎,出臺和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對生產、流通、消費等各環節給予鼓勵支持,為相關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各有關部門可以《目錄》為基礎,根據工作實際制修訂細化目錄、子目錄或拓展目錄,提高《目錄》的可操作性,引導社會各界更好支持相關產業發展。
三、各地方、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做好《目錄》與相關支持政策的銜接。《目錄》印發實施前已開工的項目,產業類別認定仍可按照《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執行;《目錄》印發實施時已完成審批、核準、備案但未開工的項目,產業類別認定可自行選擇按照《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或《目錄》執行。
四、各地方、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國內交流,推廣支持相關產業發展的經驗做法,推動綠色標準國際合作,逐步建立《目錄》與相關國際綠色標準之間的互認機制。
五、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符合《目錄》要求的境內項目或活動以及企業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等境外地區的項目或活動提供金融支持。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生態文明建設重大任務、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進展、資源環境狀況、科學技術進步等情況,適時對《目錄》進行調整和修訂。